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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欧盟发布2023年第三国有机产品进口最新额外管控措施

发布日期:2023-03-07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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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欧盟发布2023年第三国有机产品进口最新额外管控措施
2022年1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正式公告,对来自中国、土耳其、印度、厄瓜多尔等13个国家的21种产品实施额外管控措施。其中,2023年中国出口至欧盟的受额外管控措施的有机产品增加至5种(详情见下表),此额外管控措施实施日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受欧盟额外管控措施的中国有机产品类别
产品类别
出口货物代码CN-code
额外采样比例
09101100 未磨的姜
20060010糖渍姜
10%
南瓜(籽)
07099390鲜或冷藏南瓜
12079996南瓜籽仁
12129995白瓜子
10%
荞麦
10081000荞麦
11042917经加工的荞麦
10%
大豆(大豆、豆饼、豆粉及其它压榨制品)
23040000(提炼大豆油的残渣)
10%
茶叶(各种茶叶)
09022000其他绿茶(未发酵)(每件净重超过3kg)
09024000其他红茶(已发酵)及部分发酵茶(每件净重超过3kg)
20%
注:2023年度与2022年度相比,删去了花生,新增了荞麦、大豆(大豆、豆饼、豆粉及其它压榨制品)、以及茶叶(各种茶叶)3大类产品。
另外该额外管控措施依然对采样和认证检查等部分进行相关规定
1采样和禁用物质检测部分:
a.对上表列出的有机产品出口到欧盟时,认证机构应至少采集1个样品,并按欧盟要求检测禁用物质。认证机构不得在检测结果出具和评估前签发C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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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采样检测报告应与发票和运输文件一起上传至TRACES系统,并记录相关信息至年度报告中欧盟农业和农村发展总司监管。
2认证检查部分:
a.认证机构应对上述受管控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包含加工,生产,贸易,储藏和销售等过程)每年执行2次现场检查,其中1次应为未通知检查。
b.对于上述受管控的产品的初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进行一次播种(或在认证委托人采取其他任何耕作措施)前检查。
c.认证机构应至少抽取一份在地作物进行检测。对于种植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在作物风险期进行在地作物的抽样检测,如果是非种植的认证委托人,则应对原料、中间产品或成品实施抽样检测。
d.认证机构应重视对认证委托人上述受管控的产品的收获或加工产量、贮藏和运输的方式,包括可能接触到禁用物质的阶段。
e.认证机构应深入分析上述受额外管控措施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记录保持和财务文件,并系统性确认货物是否按欧盟有机销售或出口。
f.根据EU2021/2306要求,认证机构应在货物离开第三国或原产国之前,签发COI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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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认证机构应在签发COI证书前,按EU 2021/2306的要求进行系统性的文件审核:
(1)有机产品及其配料的可追溯性;
(2)有机产品发货量与认证量的平衡;
(3)有机产品运输单据及财务文件(发票等)。
涉及到出口产品时,认证委托人的认证机构应将可追溯性文件发送给进口商的认证机构和进口国的主管当局。若涉及到复杂的货物供应链,则应在文件中添加流程图来明确货物或者资金流向。
注:处在转换期的申请欧盟有机认证标准的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满足上述认证检查内容的a和c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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